副局长为当“正”局长两次“买官”被骗190万,买官不成又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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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辽宁省锦州市纪委监委发布消息:锦州市教育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秦爱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秦爱国的二审判决书,判决书显示,秦爱国在担任锦州市教育局副局长期间,为了当上“正”局长,请托了一名利益相关人出资140万元给一个中间人张某来办理此事,表示“当了局长再还”。
不过,生意人张某实际没有能力来办理此事,他事后坦承这其中有一种好奇心理,“他怎么这么有魅力,竟有人愿意出140万元给他买官”。
事情败露后,这140万元,被法院认定为秦爱国收受他人贿赂的数额之一。
此外,法院还认定,秦爱国为房地产商谋求好处,并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地产商处购买房产。违法透露招标信息,让投标人直接参与项目投标文件制作,给国家经济造成了一千多万元的损失。
法院二审判决,秦爱国犯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
简历显示,秦爱国,男,汉族,1961年6月出生,山东东阿人,1986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8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历任锦州中学教师、教导处副主任、锦州一高中副校长、校长,锦州市教育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2018年5月,辽宁省锦州市纪委监委发布消息:锦州市教育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秦爱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同年7月23日被逮捕。
秦爱国的妻子蒋某在秦爱国被查同日的2018年4月24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
2019年12月30日,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对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爱国、蒋某犯受贿罪、秦爱国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蒋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判决后,秦爱国提出上诉。黑山县人民检察院也提出抗诉称,秦爱国在主管锦州市教育局“三通两平台”项目工作推进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帮助他人在该项目采购中借壳中标,使其非法获利,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5861023元,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原判对此节犯罪事实未予认定,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对秦爱国量刑畸轻。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此案的二审结果。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秦爱国的犯罪事实包括受贿和滥用职权。
在受贿部分,法院认定,秦爱国在担任锦州市教育局副局长期间,承诺为史某(另案处理)经营的锦州市台新公司、锦州市睿智公司在承揽锦州市教育局工程项目中谋取利益,变相收取史某给予的钱款共计140万元。
史某回忆,2011年6、7月份的一天,他告诉秦爱国,他朋友柳某有个北京的朋友张某能办理提拔升职的事,当时正是锦州市教育局原局长到了快退休的年纪,秦爱国比较感兴趣,他就把柳某的电话给了秦爱国,让他自己联系。
史某说,秦爱国后来与张某面谈后商定,请托张某办理秦爱国晋升教育局局长职务事宜,要求秦爱国分两次支付给张某140万元。他为谋求经营的公司在承揽锦州市教育局工程中得到秦爱国的照顾,就同意了。
“当时秦爱国表示让其出资140万元,就算是他借的,等他当局长后再慢慢还。”史某说,秦爱国还表示等他当局长后,其做教育局的项目挣钱都归自己不用考虑他了。
2011年8月份,史某与秦爱国一起去沈阳万豪酒店交给张某40万元定金,钱是装在一个外面用胶带粘好的盒子里。2011年底,秦爱国打电话说张某要剩下的100万元,其和秦爱国去沈阳,在沈阳市附近的交通银行沈阳分行办了两张借记卡,每张存入50万元。
在沈阳万豪酒店的房间里,史某把两张卡和密码给了张某。大约2012年2月份,秦爱国给其打电话说那两张卡取不出钱,张某很生气,其让其母亲按秦爱国发过来的银行卡号给张某2转账100万元。
“我当时就跟秦爱国表示对这个人的怀疑,事还没办成就要全款,秦爱国说姓张的那人在办事的过程中遇到些问题需要用钱。”史某说。
张某也是个生意人。据他事后作证说,他在辽宁省也不认识什么人,他根本就没给秦爱国办事找人,当时他正缺钱,这140万元也不是小数,见钱眼开了。
“我当时处于一种好奇心,我就觉得秦爱国怎么这么有魅力,竟有人愿意出140万元给他买官。”张某说,他收到的140万元全部用于做生意,事情败露后他退还了史某60万元。
在去年底,史某因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和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其判决书中载明,2011年至2017年期间,史某为其实际经营的锦州台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锦州睿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给予钱款,共计人民币245.9万元。受贿人包括锦州市锦州中学校长范某、锦州市第一高级中学张某、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范某、太和区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李某、义县财政局副局长孙某、义县教育局副局长马某、义县教育局局长常某、凌海市财政局教科文化科科长赵某、锦州市教育局计划财务处处长戴某、滨海新区财政局采购办负责人常某等多名国家工作人员。
上述判决书中还列明,2016年,经秦爱国同意,史某再一次请托他人帮助秦某晋升职务,由史某出资50万元。秦某职务未晋升后,史某追回人民币10万元。
史某的“慷慨”也得到了秦爱国的“回报”。
法院认定,秦爱国在任锦州市教育局副局长期间,在采购锦州市特殊教育专用教学设备项目及“三通两平台”项目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帮助史某在上述项目采购中借壳中标,使其非法获利,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0770712元。
其中,2013年,锦州市教育局对锦州市特殊教育专用教学设备项目进行集中采购,在该项目推进过程中,上诉人秦爱国授意该局规划财务处处长戴某(另案处理)和工作人员林某(另案处理)向史某透露项目信息及资料,由史某参与编制项目采购方案、招标文件,参与投标人答疑,致使史某借壳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以17969880元的价格中标。
经鉴定,当时市场价格为13060191元,该项目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为4909689元。
2014年,锦州市教育局推进锦州市教育信息化“三通两平台”项目建设,在该项目推进过程中,秦爱国授意规划财务处处长戴某将锦州市教育信息化“三通两平台”及局直学校信息化基础设施改造实施方案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泄露给史某,同意教师教育处处长杨某(另案处理)向史某透露项目信息及资料,由史某参与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议书、招标文件,参与投标人答疑,致使史某借壳荣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28998880元的价格中标。经鉴定,当时市场价格为23137857元,该项目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为5861023元。
此外,法院还认定,2012年底,秦爱国在负责原北湖中学和原化工医药职高土地出让变现事宜期间,为金港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尹某竞拍地块及竞拍后搬迁提供帮助,此后金港公司在此地块开发北湖山庄,经秦爱国与尹某沟通商定,秦爱国以40万元的价格购买实际市场价值78.0855万元的北湖山庄33-14号楼,差价38.0855万元由尹某承担。
秦爱国指使其妻子蒋某到金港公司交付房款40万元,金港公司向其开具78.0855万元收据,后蒋某以其儿子秦明名义办理相关房屋手续。后期蒋某将33-14号住宅调换为32-2号,并补交增加面积部分的房款1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史某为谋求其经营的公司在将来承揽教育局工程项目中得到秦爱国的帮助,自愿出资140万元请托张某办理秦爱国职务晋升事宜;秦爱国明知史某经营的公司在将来承揽教育局工程中可能存在请托事项,授意史某支付相应款项请托张某为其办理职务晋升事宜,其行为性质属于变相受贿。
秦爱国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及指使原审被告人蒋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秦爱国与蒋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秦爱国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蒋某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免除处罚。秦爱国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秦爱国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秦爱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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